四、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3年7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公告中列出的各公司临时保证金征收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五、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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