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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工信部 发表时间: 2013-10-14 已浏览 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电子[2013]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光伏制造行业管理,推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效实施,促进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部研究制定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照《规范条件》对申请公告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我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后,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形式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相关工作加强协调、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实施管理工作,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情况,要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四、2013年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15日,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截止日期前,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之后,凡达到申报要求的企业,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审核情况,分批公布公告名单。
    电  话:010-68208271/68271654(传真)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邮政编码:100846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0月11日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光伏制造行业管理,引导光伏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光伏制造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规范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本办法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等行业。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四)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光伏制造企业可自愿向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规范条件》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证明;
    (五)项目建设环评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
    (六)研发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文件,研发及工艺改进投入等证明文件;
    (七)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第三方机构产品检测报告;
    (九)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证明文件;
    (十)通过相关认证的证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证明文件;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二)至(十二)项材料,请提供企业盖章确认的原件复印件。
    第七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照《规范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30日内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3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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