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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工信部 发表时间: 2013-10-14 已浏览 字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光伏制造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企业公告资格时,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内连续三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视为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受理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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