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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关于进一步扶持光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 2013-08-26 已浏览 字号:

4.对本市新认定的光伏产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

5.对本市新认定的光伏产业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等),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专项补助。

6.对本市牵头制订并完成光伏专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或地方)标准的光伏企业及光伏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对本市制订、修订光伏专业标准的主要参与光伏企业及光伏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专项补助。

7.本市光伏企业及光伏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承担组建国家光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承担组建国家光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会或省级光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专项补助。

8.对本市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内首台(套)光伏装备产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光伏装备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内首台(套)光伏装备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光伏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市光伏企业为开发光伏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本市光伏企业由于光伏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 促进应用推广。

1.积极鼓励本市企业申报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等各类光伏发电应用扶持项目。

2.本市未享受国家财政补助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对符合申报条件、经批准纳入示范应用的,按照装机容量和发电量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电网企业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缓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费,若需收费,待价格部门明确收费政策后,按最新政策执行。

5.积极鼓励在本市新设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投资、设计、安装、运维等规模以上专业企业,对经认定的上述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013~201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增量的50%给予奖励。本市专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全额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条件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万元。

6.鼓励探索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推广应用光伏屋顶发电,对市域内新开工的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工程,积极推广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建设。

7.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或享受财政性资金补助实施的光伏发电示范应用项目,应优先支持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终端产品、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

8.鼓励本市光伏企业“走出去”在市外设立营销公司或建造光伏电站等,对为采购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达标光伏产品而进行银行融资的,对其项目贷款由同级财政按1%贴息、最高200万元。

9.对建设光伏应用项目的本市企业,依据年碳排放量及综合社会、生态效益,提升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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