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对建设光伏应用项目的本市企业,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
11.对为本市光伏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 推进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
1.自2013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支持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区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配套,用于引导研发机构、总部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集聚入驻及光伏屋顶发电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等。
2.全市新增工业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光伏产业项目。
3.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新建的建筑物,其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光伏屋顶发电应用工程。对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不予批准立项。
4.2013~2015年期间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新建成投产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按省政府〔2012〕59号专题会议纪要,其上网电价标准在国家电价标准的基础上按物价部门规定再给予适当补贴。今后如国家调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按省政府政策执行。
(五) 提供资源要素保障。
1.加大本市光伏产业相关创业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力度,培养和集聚一批科技人才、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经认定,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嘉兴创业创新的光伏产业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经认定,对本市光伏产业重点创新团队,给予30~100万元创新资助。同等条件下,重点推荐本市光伏产业及其相关产业项目入围“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和市级重点创新团队。
2.鼓励引进各类光伏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本市光伏企业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创投、风投公司投资本市光伏产业。鼓励银行加大对本市光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纳入市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
3.对本市重大光伏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使用计划指标,对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本市光伏企业,为其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扶持对象必须符合光伏产业改造提升、转型升级的产业导向;对本市光伏产业发展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二)对发生环保违法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或未完成节能减排当年指标的企业,取消当年度本意见各类奖励和补助资格;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奖励和补助的,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后三年享受本意见各类奖励和补助资格。
(三)凡涉及本意见与我市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交叉时,从高或从优享受。本意见所有奖励不得超过企业纳税留市部分。
(四)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意见制订相关意见;本意见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市级承担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列支。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30日后实施,试行至2015年底。
(六)本意见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