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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 2013-09-10 已浏览 字号:

(三)大力创新融资服务。加强银企对接,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有订单、信誉好、财务状况良好的光伏生产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满足新增融资需求,放宽贷款周期,不抽贷、不压贷。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光伏并网发电企业以上网电费收费权、待发放补贴,光伏生产企业以可获得电池组件、电池片、建筑光伏构件、逆变器的待发放销售补贴,作为其还款来源进行质押,先行给予贷款支持。对支持光伏生产、应用企业的银行金融机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给予倾斜。对银行、担保公司为光伏企业融资产生的损失,比照《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1〕184号)进行补偿。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吸引有实力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机构,采取资产证券化、金融租赁等方式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四)推进光伏企业集聚发展。积极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建设运营管理能力的系统集成企业、发电企业以及高效蓄能企业,并列入《合肥市重大项目招商导则》,不断完善光伏产业链。(责任单位:市招商局)

四、推进光伏技术创新

(一)鼓励光伏产品技术研发。优先支持高校、院所和企业开展新型高效光伏电池材料、大型并网逆变器、高效蓄能电池、建筑光伏构件等技术攻关,推动建筑光伏蜂窝模块(BHPV)等项目的研发和产业化,重点解决光伏应用工程中存在的系统优化集成、建筑一体化、智能并网等技术难点,提升核心竞争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建立光伏试验和成果转化平台。依托中科院等离子所太阳能光伏电池材料研究室、合工大教育部光伏系统工程研究中心等机构,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形成太阳能光伏公共技术试验平台。经平台孵化产生的工程技术和设备,采用首购、首台(套)方式优先用于本市光伏应用工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加强光伏人才队伍建设。积极落实太阳能光伏科研和产业高端人才享受我市建设人才高地有关政策。鼓励光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有针对性地培养光伏科技人才。(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教育局)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设立光伏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光伏推广应用、研发及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在合肥市注册、纳税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运营、光伏生产企业。

(一)支持开展光伏应用。

1、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在肥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我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全部使用由我市企业生产的组件和逆变器,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0.25元/千瓦时补贴;鼓励委托专业化公司管理屋顶、光电建筑一体化等光伏电站,按所管理的电站年发电量给予管理公司0.02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15年,其中2015年以后并网发电的项目,根据光伏市场、技术变化情况,补贴标准按照项目达到盈亏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光伏扶贫项目补贴。从2013年起,市、县级扶贫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00万元,支持100个以上农村贫困户建设家庭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各县(市)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各县(市))

3、家庭光伏电站、光伏停车场(棚)项目补贴。家庭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企事业单位建设光伏停车场(棚)项目,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2元/瓦补贴,不享受市级光伏度电补贴政策。每个家庭光伏发电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事业单位光伏发电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4、道路和公共场所照明工程补贴。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建设。“乡村亮化工程”继续按照民生工程项目资金渠道解决。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招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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