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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 2013-09-10 已浏览 字号:

(二)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1、我市光伏企业当年国内销售达到200兆瓦的电池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等生产企业,销量每增加1瓦给予光伏组件或电池片(不重复计算)0.03元、逆变器0.01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出口增量和境外办展补贴按照现行省、市外贸出口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2、以我市光伏企业为主体,在市外投资的国内光伏电站或EPC总包(承包范围包括组件)项目,且全部使用由我市企业生产的组件和逆变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10兆瓦,项目建成后,经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入网意见的地面电站项目,按4万元/兆瓦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为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3、对光伏企业的承兑汇票贴现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4、鼓励光伏企业总部迁入合肥,对来肥投资或扩大生产规模的光伏企业,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和必备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对当年新引进的锂电池、钠硫电池和液流电池等蓄能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在按新型工业化政策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市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光伏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协调、推进工作(名单见附件)。

(二)明确职责分工。围绕光伏应用中屋顶、地面、水面资源、技术标准、项目核准、规划建设以及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内容,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加强对太阳能光伏应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核准备案。

市经信委负责做好光伏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加强与供电部门协调沟通。

市农委负责光伏下乡工程,推进太阳能光伏在美好乡村建设、扶贫开发和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光伏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兑现。

市科技局负责光伏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等。

市城乡建委负责编制并颁布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和相关图集,建立太阳能光伏工程标准体系,并负责在项目建设中进行落实;负责指导协调推进道路和公共场所光伏照明工程应用。

市国土局负责在编制供地方案时,将在达到标准的新建建筑屋顶上建设光伏电站列入供地条件。

市规划局负责将光伏太阳能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做好符合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规划条件的设置审查。

市重点工程管理局负责市本级投资新建项目的光伏设施的建设过程管理工作,建成后移交政府委托的专业化公司统一管理运营。

市招管局负责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和应用产品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引导具有实力的优秀发电企业来肥发展。

市环保局负责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服务,简化环评手续。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光伏照明工程。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在交通信号灯方面的光伏应用。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应急光伏发电项目。

市人才办、市教育局负责光伏人才引进、应用培养等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金融机构为光伏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创新金融服务。

市供电公司负责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范》,为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提供便捷接入、可靠送出的网络支撑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光伏屋顶、光伏发电、光伏下乡、道路和公共场所光伏照明等应用项目的协调推进工作。

(三)加强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光伏推广应用宣传和科普活动,建立一批科普基地,树立一批光伏应用典型,推广一批光伏技术和产品,提高全民对光伏等新能源的认识和应用的自觉性,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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