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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 来源: 硅业在线赢硅网 发表时间: 2014-11-05 已浏览 字号:

  六、项目管理

  (一)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年度指导规模由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规划和项目前期推进等情况按规定要求申报,统筹管理。对纳入全省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规定时间要求建成投运且验收合格的项目,可按发电量获得国家资金补贴,享受省、市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不需要资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作年度建设规模限制。

  (二)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受理后转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能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光伏发电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七、并网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时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应创造条件,方便分布式光伏发电低压并网。

  (二)优化并网审批程序。电网企业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和办理时限,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对不需要补贴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电网企业不同意光伏项目接入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向省级能源监管机构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

  (三)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分布式光伏发电原则上以用户端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为主,也可选择全部自用或全部上网,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八、扶持政策

  (一)各县(市、区)要积极发展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对推广应用光伏发电较好的地区在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上给予适当倾斜。

  (二)严格实行企业能源总量控制制度。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依据企业年度能源“双控”目标,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并在评选“绿色企业”时给予支持。

  (三)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

  (四)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市本级、各县(市、区)都要建立专项资金,扶持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自2014年起到2016底,对市本级(含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建成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含个人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基础上,再补贴0.15元/千瓦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莲都区或丽水经济开发区各承担50%,市财政补贴资金先由市级三电结余资金中安排),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等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各县(市)可参照市本级制定补贴标准,所需补贴资金由县(市)负责。

  (五)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企业以光伏发电项目为担保,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给予独立的信贷支持。

  (六)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光伏发电项目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经许可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需利用土地资源的,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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