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控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煤电项目。新建工业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改建为大容量机组。
4、有序实施“煤改气”。在落实气源、签订供气合同的地区,有序推进“煤改气”,避免一哄而上和供需严重失衡。
5、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出台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2014~2017),大力推进炼油企业升级改造和先进产能布局,确保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供应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6、提高天然气供气保障能力。结合各省市天然气需求情况,制订天然气中长期供应计划。增加常规天然气生产供应,加快开发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推进煤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加快推进输气管道、储气设施和LNG接收站项目建设。完善天然气利用政策,加强需求侧管理,制订有序用气方案和应急预案。
7、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停止核准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和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加快关闭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继续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火电淘汰落后产能和“上大压小”后续政策,更多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落后火电机组自然淘汰。科学安排电力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加大节能减排监管力度,确保相关设施稳定、达标运行。2015年前,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燃煤电厂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三)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促进能源绿色发展
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集中送出与就地消纳结合,稳步推进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安全高效发展核电。2014年,新核准水电装机2000万千瓦,新增风电装机1800万千瓦,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0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占60%),新增核电装机864万千瓦。
1、积极开发水电。加快推动重点流域规划制订。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加快金沙江、澜沧江、大渡河、雅砻江等大型水电基地建设,抓紧外送输电工程建设。研究制订抽水蓄能发展政策,完善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研究优化流域水电站运行管理,提高水能资源梯级利用效能。推动完善水电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探索移民土地补偿费用入股和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研究制定龙头水库征地补偿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
2、有序发展风电。制订、完善并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全额保障性收购等管理办法,逐步降低风电成本,力争2020年前实现与火电平价。下达“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优化风电开发布局,加快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能资源开发。修订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风电开发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有序推进酒泉、蒙西、蒙东、冀北、吉林、黑龙江、山东、哈密、江苏等9个大型风电基地及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合理确定风电消纳范围,缓解弃风弃电问题。稳步发展海上风电。
3、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光伏发电并网服务、保障性收购等全过程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重点抓好北京海淀区等18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在大型公用建筑、工商企业、观光农业、居民住宅等领域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协调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项目建设、并网接入和金融支持等配套服务。探索形成符合实际的分布式光伏商业模式,逐步降低发电成本,力争2020年光伏发电实现用户侧平价上网。
4、积极推进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生物质能和地热能供热示范工程建设,大力推广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在民用和工业供热中的应用,鼓励生物质热电联产,在资源条件具备的区域优先使用地热能供热。年内新增生物质能民用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新增生物质能工业供热折合100万吨标准煤。加快非粮燃料乙醇试点、生物柴油和航空涡轮生物燃料产业化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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