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3〕1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12月6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
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快全省光伏应用市场建设,规范和促进全省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依据资源禀赋,结合发展要求,立足就地消纳,集中分散并举,多能互补共建,电网同步配套,创新体制机制,合理规范布局,抓住龙头建基地,多点布局促发展。
二、发展目标
政策支持完善有力,装备制造产能扩大,就地消纳显著增强,光伏产业对全省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升。2015年底并网装机达到500万千瓦以上。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及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三、重点任务
(一)抓好基地集中规模建设。按照《甘肃省“十二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甘政办发〔2012〕266号)确定的基地建设重点和时限,抓好百万千瓦级大型光伏发电基地建设。合理布局、有序推进,以园区带局部,将资源配置、项目建设、基础服务、电网配套适度向基地(园区)集中。
(二)抓好分散光伏电站建设。在抓基地集中规模建设的同时,支持基地之外其他太阳能资源较丰富、电网接入条件较好且就地能消纳的地区分散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积极开展沙漠光伏、戈壁光伏、生态农业光伏示范建设。
(三)抓好多能互补项目建设。根据条件许可、发展时序布局,适时利用现有电网设施,开展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光伏储能等多能互补方式的项目建设。在省内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风光储输一体化试点建设。
(四)培育支持重点发电企业。扶持一批建设速度快、资金实力雄厚、技水水平先进、管理程序规范、有配套产业项目的企业,扩大其投资和装机规模,在全省培育形成3—5个装机50万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大户,增强发电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加快建筑物光伏发电应用。积极推广屋顶光伏和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建设,鼓励省内新建的工业厂房、大型会展场馆、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机场、车站、保障房、污水处理厂、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及条件较好的小体量建筑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优先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的屋顶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建设。
(六)加快惠民光电工程建设。在无电人口集中地区、偏远农牧区、山区,推广使用光伏发电服务系统,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提高缺电地区供电能力。2013年启动、2014上半年全面建成总投资31亿元独立光伏供电工程,以解决庆阳、甘南、张掖、陇南、白银、兰州、武威、平凉、天水、酒泉等10个市州的18万户、88万无电人口用电问题。鼓励相关企业采用和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设光伏采暖和制冷示范项目。在城市推广建设或改造光伏路灯、交通信号灯、城市景观等工程。加大光伏衍生民用产品研发生产力度,使新能源发展更多惠及广大群众。
(七)抓好配套电网建设。省电力公司要根据全省已规划的七个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主动、超前建设与基地发展相适应的配套电网工程,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基地同步建成投产。对百万千瓦级基地之外省上已规划布局的光伏发电项目,要科学落实电网接入条件,满足项目并网接入和高效利用。对现有输变电线路和设备设施进行优化改造,提高电网系统接纳新增光伏发电容量的能力。
(八)抓好并网运行服务。省电力公司对由地方政府或发电企业牵头建设的接网送出工程,要积极提供技术指导,做好接网服务。对于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发电,要制定专门的并网工作流程,按照专门设置的简化流程办理并网申请,并提供咨询、调试和并网验收等服务。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由电网企业负责。对已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省电力公司要优先保障发电运行,优化系统调度,全额收购所发电量。确保上网电价按月全额结算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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