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行业新闻>>光伏政策>>正文  
 

关键字:

山西省《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发表时间: 2014-02-19 已浏览 字号:

四、规范产业发展秩序

(九)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

根据国家的规模安排计划,统筹安排我省光伏产业发展实施进度及发展规划。加强制造产业与发电应用、光伏发电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和协调。完善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促进光伏发电有序发展。

(十)推进标准化体系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

紧密跟踪光伏产业国际先进水平,收集、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供光伏产业标准信息服务。鼓励我省光伏企业将先进生产技术标准转化,积极承担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掌握技术的制高点和市场的话语权。指导和帮助光伏企业制定相关产品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标准体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管理水平。为制定光伏产业地方标准开辟绿色通道,加强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配套的光伏产业标准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

制定完善并严格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光伏市场秩序,促进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提高产业发展水平。执行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设备等关键产品检测认证制度,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严格执行光伏电站设备采购、设计监理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反对不正当竞争。完善光伏发电工程建设、运行技术岗位资质管理。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运行监管。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的执法监察。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五、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十二)加强配套电网建设。

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十三)完善光伏发电并网运行服务。

电网企业要为光伏发电提供并网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费和相关并网服务费用。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监管。

六、完善支持政策

(十四)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

支持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

(十五)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完善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机制,加大对太阳能资源测量、评价及信息系统建设、关键技术装备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标准制定及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和牧区光伏发电应用以及无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支持。在2015年前,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50%的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的兼并重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利用。

|<< << < 1 2 3 > >> >>|
关闭窗口

上一篇:一季度多国纷纷下调光伏补贴
下一篇:《佛山太阳能发电应用实施意见》:年底装机容量400兆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