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省内光伏企业积极探索与消费电子、家电、玩具、照明、汽配、轮船、农业生产等传统行业相结合的创新型应用产品,拓宽光伏应用领域。支持光伏产业链企业开展合作,重点推动光伏电池及组件企业与系统集成及电站建设企业进行深入合作,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企业通过产业联盟、协会等组织,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骨干光伏企业“走出去”,积极拓展国外新兴市场。
(四)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
1.加强行业规范管理。认真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鼓励我省光伏企业申报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公告企业名单。对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严格落实单晶硅光伏电池、多晶硅光伏电池、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20%、18%、12%的行业规范条件。对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建设安装所在地市或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光伏电站项目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加强并网管理和服务。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关口计量装置和发电量计量用电能表计。电网企业要完善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加强运行监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3.提升光伏产业公共服务水平。依托有关机构和光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太阳能光伏专利信息数据库,深度开发专利信息资源,开展产业专利态势分析及预警。加强对政策及市场的跟踪,开展市场行情分析及预警。开展太阳能资源监测与评价,建立太阳能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光伏应用提供有力支撑。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财税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兼并重组的各项税收政策及有关光伏发电的电价补贴政策。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太阳能光伏领域给予支持,重点通过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手段,扶持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光伏发电应用等项目。
(二)加强金融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优先对骨干企业、创新项目及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探索适合光伏产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融资方式,鼓励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贷款、电站租赁等多种模式开展光伏发电应用。鼓励风险投资公司、保险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光伏产业发展,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投融资长效机制。
(三)完善节能政策。
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以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各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
(四)加强人才支撑。
落实我省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引进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相关政策,加快引进一批光伏产业领域的创新型技术人才。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人才培养。
(五)加强用地保障。
支持利用荒山荒地、海岛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不占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探索采取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六)加强组织协调。
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光伏产业发展的规范引导,加强对光伏应用的宣传推广,推动光伏制造及应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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