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完毕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3、光伏发电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3)工程安装部位防水检漏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5)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6)系统运行、监控、显示、计量等功能的检验记录;
(7)工程使用、运行管理及维护说明书。
(二)光伏发电并网验收
1、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应在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和消防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基础上,由供电企业根据《富阳区供电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2、有关单位对光伏发电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按各自职责进行整改。涉及到建筑结构方面的整改应将整改提交建筑管理部门备案审批。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