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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参政议政:关于实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的建议

作者: 段同刚 来源: 晶龙丰碑 发表时间: 2010-09-27 已浏览 字号:
全国人大代表、晶龙集团董事长靳保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到今年1月1日已经颁布实施一周年了。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能源发展史乃至我国可持续发展史上一件大事。2006年初,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细则暂行办法,没有把太阳能光伏发电纳入“上网电价”,而是实施“一事一议”,由政府统一掌控。我认为,应将光伏发电纳入上网电价,理由如下:
  一、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现状
近三年,我国光伏产业在世界光伏市场的拉动下快速增长,2002年太阳能电池产量约6MWp,2003达到12MWp,2004年50MWp,增长率316.7%,占世界的4.17%,2005年达到145.7MWp,增长率191.4%,占世界的8%。截至2006年底,我国已经建成并开始生产的太阳电池生产能力超过1000MWp,正在建设中的生产能力超过600MWp,我国光伏企业迅猛发展到400家左右,相关上市公司达13家,已经成为世界太阳能电池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二、光伏产业“两头在外”面临生存危机
  生产太阳能电池的原材料——高纯度多晶硅的稀缺,一直是我国光伏产业的瓶颈和风险。据中国工程院的专家调查,2005年我国对多晶硅的需求量为3800吨,其中光伏产业需求2691吨,而当年我国多晶硅产量只有60吨,即使全部供应光伏产业,也仅占需求量的2.6%,95%以上的原料需求只能依赖进口。
我国的光伏产业发展迅猛,而我国的光伏产业市场发展缓慢。2002-2003年国家启动《送电到乡》工程,市场有所突增,2004、2005年回落到年安装量约5MWp水平。截至2006年底,我国光伏系统累计安装容量约80MWp,占世界2006年总安装量的1%。
  如果没有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推动,原材料市场和产品市场就难以形成和发展,一旦上游厂商酝酿原材料涨价,下游市场受到限制,长期在夹缝中生存的中国光伏产业将面临灭顶之灾。
  三、实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的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上网电价》及《全网平摊》法规原则,业内专家对我国光伏发电的上网电价及全网平摊进行了初步测算,全国平均上网电价约4元kWh(与欧洲许多国家上网电价假定适当相当),15年的全网平摊量平均约0.581分kWh,远低于三峡电站的平摊量(全国平摊3分kWh,华东和华中另加4分kWh),也远低于许多省份2005年的加价,低于2006年的全国加价(2006年7月开始全国上网电价平均加价2.5分kWh,其中常规发电1.7分kWh、水电移民0.7分kWh、可再生能源0.1分kWh);因此实施全网平摊不存在承受能力问题。
  经过测算,实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是可行的,截至2005年底,国际上已有32个国家和5个地区实施了《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也可旁证。
  同时实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会迅速启动中国光伏发电市场,从而拉动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极大的经济效益(几千亿产值、几百亿利税)、社会效益(几十万人就业机会)和环境效益(上亿吨级CO2或几千万吨级碳减排)。《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和《全网平摊》的结果,其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都是巨大的,因此是可行的。
  如果推迟实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和“全网平摊”,或以任何其它类似“一事一议”代替《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就会给我国因国外市场拉动而健康成长起来的光伏产业造成因缺乏内需市场支撑而萎缩的严重后果。
  为此,建议:
  1.“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和灵魂,因此应统一由立法机构——人大常委会组织专家(包括经济专家、电价专家、光伏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电力专家等)对上网电价进行科学测算,提出上网电价的具体数字以及度电平摊量,在全国发布实施(并给出上网电价因工程和资源不同的修正办法)。
  2.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建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基金》,该基金主要由全网平摊基金组成,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常规上网电价之间的差额补贴(补给电网),而电网公司则依法必须收购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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