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并网审批流程。省电力部门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流程,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和办理时限,并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市电力部门,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对不需要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电网企业不同意光伏项目接入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向省级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三)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电网企业应创造条件,方便分布式光伏发电低压并网。电网企业负责对光伏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按月转拨补贴资金。
六、加快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以光伏技术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为核心,支持企业加大对材料、转换效率、系统集成、新一代产品、电网接入等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组织实施光伏技术攻关重大专项。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作,并列入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支持高等院校开设光伏产业相关专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二)扶持企业做优做强。严格控制单纯扩大产能的新建光伏产业项目,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重点支持骨干企业围绕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上下游协作定制。支持企业生产工艺过程标准化,推动制造模式向精致化、高效化方向发展。鼓励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光伏企业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
(三)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建立健全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部件等标准体系,完善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电网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光伏配材、应用系统等产品的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建立检测认证制度,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建立光伏产业发展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光伏发电应用的支持,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设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组织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
(二)加大产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光伏技术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范围,根据其所在企业的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5%、5%以上两个档次,对每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500万元或1000万元的省财政补助,每年安排不少于1项科技攻关课题,每项省补助经费100万元或150万元,连续支持3年,所在市、县(市、区)给予相应支持。对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光伏骨干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成长型光伏中小企业,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安排、进口设备免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和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鼓励市、县政府安排资金对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补助。各地政府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四)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做优做强,支持其正常生产经营、技术创新、兼并重组和境外投资等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企业对接新三板市场和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资本市场运作,有效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根据分布式光伏能源特点,加大对光伏应用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和家庭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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