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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光伏发电补贴地方细则出台

作者: 来源: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发表时间: 2014-01-13 已浏览 字号:

 

光伏产业是我国为数不多在国际具有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近两年来,在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减缓、国际贸易阻力增大、国内产能过剩等多重因素作用下,国内光伏企业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2015年完成国内3500万千瓦光伏发电任务,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给予0.42元/千瓦时度电补贴,拟通过光伏应用推动国内光伏产业发展。

浙江省是全国光伏产品生产和出口第二大省,为推动省内光伏产业健康发展,2013年10月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明确在国家补贴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这一政策极大地带动了浙江省内企业开发光伏发电项目的积极性。

继国家和浙江省内出台相应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后,各市县政府、发改部门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政府部署,迅速行动,认真编制光伏发电规划,出台鼓励政策制定。目前,嘉兴、温州、衢州等市,秀洲、萧山、海宁、龙游、江山等县(市、区)克服地方财政困难,已率先出台地方光伏发电支持政策;台州、宁波、杭州等地区正在积极制定相关政策,地方政策的出台将有效带动地方光伏发电推广应用,有效促进浙江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各市、县(市、区)光伏发电补助政策附后。

 

全省各市、县(市、区)光伏发电补助政策一览表
  

序号

地区

相关文件

补助内容

1

杭州市萧山区

萧政办发〔2013〕209号

1)屋顶业主使用部分光伏发电量,按用电价格给予15%的优惠;

2)已列入区级以上太阳能应用(示范)计划的项目,按照上级要求配套资助,未列入计划资助且装机容量不小于30kW的太阳能应用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补助。

2

杭州市富阳市

文件即将印发

2014-2016年建成投产的项目,前两年按实际发电量0.3元/千瓦时补助,第三至五年给予0.2元/千瓦时补助。

3

温州市

温政发〔2013〕75号

1)凡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其发电量给予0.05元/千瓦时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

2)凡2013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给予0.2元/千瓦时补贴;2014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0.15元/千瓦时补贴;2015年底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给予0.3元/千瓦时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4

温州市永嘉县

永政发〔2013〕282号

1)对县域范围内除民居外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补贴外,按其发电量给予在永注册的项目业主补助,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补助标准为补贴0.40元/千瓦时;

2)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建成投产后前五年给予0.3元/千瓦时的补贴。

5

嘉兴市

嘉政发〔2013〕87号

自2013年起到2015底,对市本级20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0.1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6

嘉兴市秀洲区

秀洲政发〔2013〕31号

对列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的光伏发电项目,按期建成并网发电后,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1元/瓦的补助(鼓励优先采购本区光伏产品,对本区产品占设备投入30%及以上的项目给予100%补助,低于30%的给予80%的补助)。

7

嘉兴市海宁市

海政办发〔2013〕260号

对市域范围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经申报批准,装机容量达到0.1兆瓦以上,在国家、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对光伏发电实行电价地方补贴。对在2014年底前建成的按0.35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助五年;对屋顶资源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瓦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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