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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 2014-05-06 已浏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国开行江西省分行:

《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8日

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源于引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和天然气利用有关问题专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0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全省要建设完成国家下达的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8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0万千瓦,光伏电站发电装机容量8万千瓦。2015-2017年按国家当年计划确定建设任务,力争2017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0万千瓦以上。

二、工作原则

——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光伏发电应用领域;各级政府要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出台地方扶持政策,提高项目经济性,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并在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率先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

——统筹管理和部门分工相结合。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省发改委牵头抓总、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抓好项目推进,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共同推进好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

——全面铺开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全面推进各类园区、企业机关、公共机构和居民建设光伏发电应用,扩大全省光伏发电装机规模;重点抓好一批建设规模大、示范意义强的项目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光伏应用快速发展。

三、工作内容

围绕工作目标,推进全省企业屋顶光伏电站、公共设施屋顶光伏电站、民居屋顶光伏电站及独立光伏电站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各级发改委、能源局要牵头推进各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建设完成新余高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省财政厅要继续组织实施好未完工的“金太阳”工程项目,用足用好国家补助资金;省工信委要继续做好光伏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参与做好工业企业和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工作。

(二)推进独立光伏发电站建设。

各级发改委、能源局要支持企业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前提下,利用风电场沙地、荒山荒地等闲置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地建设独立光伏电站项目。

(三)推进政府机构光伏应用示范工程。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组织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利用闲置屋顶等资源建设一批光伏应用示范项目;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光伏进校园”活动;各级住建部门要在新增建筑中积极推广光电一体化工作,制定出台鼓励新建建筑安装太阳发电设施的政策措施。

(四)推进玩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

省能源局要实施好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继续鼓励居民建设家用微型光伏电站,其中2014年要争取建成5000户,到2015年全省累计建成10000户。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成立全省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小组,由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参加,统筹全省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各设区市政府要按计划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建设进度,组织好投产项目验收工作,将验收结果及时报省发改委。省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小组将对各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省政府。2014年各设区市上报的建设计划须完成40%以上。(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政府配合)

(二)出台扶持政策

对列入全省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万家屋顶项目除外),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在享受国家度电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统一标准的省级度电补贴,即: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2元补贴,补贴期20年。补贴资金由省承担,省电力公司按月代发。具体补贴发放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电力公司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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