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市、县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大本地光伏发电应用的支持力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来落实好国家支持新能源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各设区市政府。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电力公司配合)
(三)搭建融资平台、
搭建省级和设区市级光伏发电项目融资平台,由国开行江西省分行向融资平台提供整体授信,融资平台以委托贷款等资金运作方式,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项目向融资平台提供收(电)费权和电站资产质押,有效解决光伏发电项目融资难的问题。(省政府金融办、国开行江西省分行负责,省发改委配合)
(四)促进民间投资。
积极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号),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光伏发电应用领域,相关优惠政策不分所有制实行普惠制。(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五)简化审批工作。
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独立光伏发电项目均由设区市能源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项目建成后社区市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核,不再安排其它审批程序。(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六)优化配套服务
各设区市政府要支持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对于规模化集中应用项目和适用行政机构、公共机构屋顶的项目,主动协调落实屋顶或土地资源,对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在节能减排、有序用电等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
省电力公司要建立健全并网服务体系,创造最便利的条件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要提供准确电量计量,及时结算电费和支付代发的补贴;要积极开展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相关研究工作,加大电网投资力度,加强配电网建设,提高光伏发电接纳能力。(各设区市政府、省电力公司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