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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作者: 来源: 工信部 发表时间: 2015-01-21 已浏览 字号:

 

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对加强技术创新、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本条第(三)款产能要求的50%。

(三)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不低于3000吨/年;

2.硅锭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

3.硅棒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

4.硅片年产能不低于5000万片;

5.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200MWp;

6.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200MWp;

7.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50MWp;

8.逆变器年产能不低于200MWp。

(四)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太阳能级多晶硅》(GB/T25074)1级品的要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2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6和14PPMA;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1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2和18PPMA;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7.5%和18.5%;

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5.5%和16%;

5.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1%、11%、10%。

6.含变压器型的并网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6%,不含变压器型的并网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8%。

(五)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硅多晶》(GB/T12963)2级品以上要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2.5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8和6PPMA;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11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和16PPMA;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5%和20%;

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5%和17.5%;

5.硅基、CIGS、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3%、13%、12%。

(六)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衰减率在1年内分别不高于2.5%和3%,25年内不高于20%;薄膜电池组件衰减率在1年内不高于5%,25年内不高于20%。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一)光伏制造企业和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已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光伏制造项目能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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