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晶龙集团董事长 靳保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到今年2月28日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两周年,到1月1日已经颁布实施一周年。《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能源发展史乃至我国可持续发展史上一件大事。《可再生能源法》是国家大法的构成部分,是国家和全民族最高利益的体现。回顾一年来《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却使我们有诸多思考。我国任何一部法规已经颁布就应该切实、不折不扣地实施。否则,有法不依不施或者有法半依半施,依法治国、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就会事倍功半,后果堪忧。
2006年初,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细则暂行办法,没有把太阳能光伏发电纳入“上网电价法”,而实施“一事一议”,有政府统一掌控。本议案认为,“一事一议”与《可再生能源法》中的“上网电价法”基本原则不符。实施《可再生能源法》中“上网电价法”有其可行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实施“上网电价法”的必要性
本世纪前半期人类能源结构将发生根本性变革。综合世界预测,化石燃料开采峰值约在2030年左右,距今只有二十几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燃料的快速消耗非常必要、非常迫切。
根据世界未来能源总需求和化石燃料能源的消耗速度,世界对可再生能源替代速度取得了共识,即2010年大于10%、2020年大于20%、2030年大于30%、2040年大于40%、2050年大于50%……2100年大于85%,只有这样的替代速度才能满足世界未来能源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成为世界各国制定能源可持续发展规划的依据。
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较晚,目前成本普遍高,不具有与常规化石燃料能源相竞争的能力,如果按照正常速度发展,根本无法满足上述的替代要求,人类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就会遇到极大问题;如果不尽快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替代,人类地球的生态环境会遭遇到危及人类生存的灾难性逆转。因此,必须采取强制性法规措施,强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才能满足人类能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就是目前许多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出台的前提。
二、实施“上网电价法”的紧迫性
在可再生能源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推动下,世界光伏市场迅速启动,产业快速发展,其中光伏市场和产业的发展是可再生能源中发展最快的市场和产业,显示了光伏发电最具可持续发展的理想特征以及它的巨大潜力。
除太阳能外,我国各种一次能源的探明剩余可采储量均比世界平均水平低,我国是世界能源的生产大国和消耗大国,单位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日本的7倍、OECD国家的近4倍,充分说明我国能源形势比世界平均水平更加严峻得多,因此可再生能源的替代形势也严峻得多,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更加必要、更加迫切、力度必须更大,才能保证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实施“上网电价法”的可行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以法规条文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法规的核心是实施《上网电价法》(与全网平摊)配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上网电价》及《全网平摊》法规原则,组织专家对我国光伏发电的上网电价及全网平摊进行了初步测算,全国平均上网电价约4元kWh(与欧洲许多国家上网电价假定适当相当),15年的全网平摊量平均约0.581分kWh,远低于三峡电站的平摊量(全国平摊3分kWh,华东和华中另加4分kWh),也远低于许多省份2005年的加价,低于2006年的全国加价(2006年7月开始全国上网电价平均加价2.5分kWh,其中常规发电1.7分kWh、水电移民0.7分kWh、可再生能源0.1分kWh);因此实施全网平摊不存在承受能力问题。
经过测算,实施《上网电价法》是可行的,截至2005年底,国际上已有32个国家和5个地区实施了《上网电价法》也可旁证。
同时实施《上网电价法》会迅速启动中国光伏发电市场,从而拉动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极大的经济效益(几千万亿产值、几百亿利税)、社会效益(几十万人就业机会)和环境效益(上亿吨级CO2或几千万吨级碳减排)。《上网电价法》和《全网平摊》的结果,其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都是巨大的,因此是可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