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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参政议政:我国光伏发电实施《可再生能源法》中“上网电价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

作者: 段同刚 来源: 晶龙丰碑 发表时间: 2012-03-31 已浏览 字号:

反之,如果推迟实施《上网电价法》和“全网平摊”,或以任何其他类似“一事一议”代替《上网电价法》,不但会给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贻误的后果,而且会给我国因国外市场拉动而健康成长起来的光伏产业造成因缺乏内需市场支撑而萎缩的严重后果,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损失。而这种情况在2006年底已显迹象。

《可再生能源法》的宗旨和目的:通过《上网电价法》使因成本过高而不能得到所期望速度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得以快速发展,从而促使其成本快速下降,最后过渡到取消法规、成为经济上具有竞争能力的可替代能源发电技术,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成本高是《上网电价法》出台的前提,因此用“前提”作为推迟《上网电价法》的理由,在逻辑上是相悖的,因此不能成立。

四、关于实施《上网电价法》的建议

该法规是国家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整个民族最长远和最高利益的体现,全面落实法规基本原则、切实贯彻实施法规内容是全党、全国人民的责任和义务,更是政府依法治国、依法施政的神圣职责和基本要求。任何部门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迟实施或变相推迟实施都是违背国家和民族最高利益的,都会对我国可持续发展进程造成贻误。

1)《上网电价法》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和灵魂,因此应统一由立法机构——人大常委会组织专家(包括经济专家、电价专家、光伏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电力专家等)对上网电价进行科学测算,提出上网电价的具体数字以及度电平摊量,在全国发布实施(并给出上网电价因工程和资源不同的修正办法)。政府是施法部门,不是立法部门,由政府制定法规实施条列和内容不但不符合立法程序,也必然不能真正达到施法效果;

2)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建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基金》,该基金主要由全网平摊基金组成,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常规上网电价之间的差额补贴(补给电网),而电网公司则依法必须收购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3)政府依法建立相应监管机制和效应监管措施,保证《上网电价法》的实施。

20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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