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完善兼并重组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作用,统筹协调有关重大事项。各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效率,推动兼并重组工作有效开展。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积极协调解决本地区光伏企业兼并重组重要问题,可根据本意见和本地情况制定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具体方案,促进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序开展。有关重大事项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2月30日
上一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下一篇: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